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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娃天天被电话骚扰推销,新生儿信息就是被他们泄露转卖了。 | 《今日说法》解读《民法总则》

2017-05-11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反正小孩需要的东西,他们都会打电话来骚扰我的。”

推销电话络绎不绝




家住上海市宝山区的林女士,有一个3岁的孩子,让林女士感到烦恼的是,自打孩子出生,她就开始接到一些莫名的推销电话。



更让林女士感到不安的是,推销的人,好像非常清楚孩子的成长阶段,每次打来电话,恰好是孩子需要的时候。


林女士的孩子长到3岁,各种推销的内容,也随着孩子的成长不断变化。



和林女士一样,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龙女士,也有同样的遭遇,也是孩子出生后,推销电话一个接着一个。

倒卖“隐私”的人




这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8名被告人当中,有的原本并不认识。但是这次一起站在了被告席上,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是数目庞大的数据信息。



检察人员指控,在过去的两年半时间里,被告人窃取了20多万条新生儿信息,并且多次转手买卖,非法获利。那么这些被告人又是如何获得这些新生婴儿信息的呢?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上海市20多万条新生婴儿信息被泄露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进入公众的视野。在整个泄露、贩卖的过程中,最初的环节是范霞萍。

范霞萍今年56岁,上海市杨浦区人。



范霞萍在跑医院期间认识了张金峰。

张金峰,50岁,案发前是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除了疾病预防和控制之外,还有一项重要职责,便是与健康相关的信息管理工作。范霞萍了解张金峰的职业后,马上跟他攀上关系。



两人熟络之后,范霞萍便向张金峰提出,她需要上海市的新生婴儿信息,以方便推销产品,当然她不会让张金峰白帮忙。

信息收集一环套一环




张金峰觉得这是个有利可图的好机会,但是他知道,他所在的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不掌握全市的新生婴儿信息。全市的完整信息都在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那里,于是张金峰又找到了他的朋友韩明。



在之后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韩明一共向张金峰提供20多万条新生婴儿信息。



就这样,从2014年年初开始,韩明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开始向张金峰提供新生婴儿的信息。当然张金峰也付给了韩明相应的费用。



从韩明这里拿到数据之后,张金峰便交给范霞萍,作为回报,范霞萍每次都会支付4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信息费。

信息被层层转卖




韩明把新生儿信息交给张金峰之后,这些原本属于隐私的信息却一次又一次地被转卖了,被拿去二级、三级、四级地倒卖。

原来,张金峰把婴儿信息交给范霞萍之后,范霞萍并不是自己一个人使用,而是又转卖给了同样卖婴幼儿保健品的李婕。而之后,李婕又把这些信息出售给了开婴幼儿保健品公司的王公仆。王公仆指示自己公司的业务经理黄英每个月付给李婕1万元。


而本案的第七被告吴永哲是王公仆公司里的司机,当他获知公司里的电脑存有大量的新生婴儿信息时,便动起了歪脑筋,也想借机赚点钱。



之后,吴永哲用这些窃取来的信息,电话推销新生儿保健品。就这样 从2014元月开始,一共20多万条的新生婴儿信息从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泄露出来。之后被层层转卖流入了社会,到了各种婴幼儿产品推销商的手中。


这起案件公布之后,很多年轻的父母都表示难以理解,甚至愤怒。他们不明白,当时出于信任把大人和孩子的信息按照规定留存,怎么就辗转被泄露了出来呢。这个应该严格地查处,对公民负责任,对老百姓负责任。

数据安全需加强管理


新生儿的数据信息来源最初是被收集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对上海市新出生的婴儿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和管理。

据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所的夏所长介绍,韩明在部门里负责的是死亡数据的统计和管理,并不负责新生儿的信息统计。也就是说韩明是没有权限获取到新生儿信息的。

因为各个部门数据库的登录密码,按照规定是要定期更换的。韩明是没有新生儿数据库的登陆权限的。司法机关在调查后,认定韩明是窃取了同事的新生儿数据统计管理登录密码,从而将新生儿的信息内容泄露出去的。

为此,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所加强了信息管理。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被告人张金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范霞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案的其余被告人,也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到1年9个月不等。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公民个人信息权利,这是个什么样的权利,您能不能给我们解读一下?


A1: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的人身权的一种,它和我们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权利是一种并列的(权利)。


Q2:那这次《民法总则》,为什么要增加这部分内容呢?它体现了怎么样的立法用意呢?


A2:首先这是一个社会现象里的一个社会的现实的需求。过去由于信息不发达,获取个人信息并非法利用信息牟利等,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的事件不常有,所以法律里边没有专门的规定,往往把个人信息放在隐私权里边进行保护。但是由于现在的网络时代、自媒体时代、信息时代,获取个人的信息非常的容易,传输和利用也非常的便捷,所以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非常的多,那么法律就有必要专门对此做出规定,加以保护。


Q3:比如说我们现在每天都能接到骚扰电话,甚至有人因此而被骗。那权利被侵害的时候,我们怎么样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呢?被骗了以后我们能得到赔偿吗?


A3:个人信息权利作为一个民事权利,它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他人再侵害。侵害了以后,我获得法律的救济,《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作为自然人的一种权利,但是它没有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那么具体的救济措施还需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当然在目前我们可以利用《侵权责任法》第2条有一个公民、自然人的其他民事权利,涵盖这个个人信息权。总结一下就是说,要依据《民法总则》111条,加上《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以及第15条。这样就可以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请求权基础

来进行保障公民个人的信息权。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倒卖“隐私”的人》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陈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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